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維修廠應依下列規定保存維修紀錄:一、應保存足以證明其符合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規定之紀錄。其紀錄應…
- 第32條維修廠發現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有系統缺失、功能失效或缺陷,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報告民航局,報告應以經民航局備查之格式…
- 第33條民航局得隨時派員檢查維修廠各項人員、設備或作業是否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維修廠應配合之。維修廠將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
- 第33-1條維修廠執行危險物品維修作業,應依作業性質訂定訓練計畫並於維修廠手冊中規定管理督導機制,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維修廠…
- 第33-2條維修廠應確保其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不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有影響檢查作業標準之情形,並應訂定相關之麻醉藥物及酒精測試規定,…
- 第34條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四之規定。前項附件四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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