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34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作業規則 第34條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四之規定。前項附件四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