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申請維修廠檢定 第7條 維修廠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換發檢定證書:一、維修廠名稱或廠房位置變更。二、增加或變更檢定類別。檢定證書持有人出售廠房或轉移維修廠所有權時,維修廠之受讓人申請變更時,應依第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檢定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