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申請人應自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年內提出興建規劃書三十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屆期無法提出者,得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延展;核准延展期限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