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民營航空站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籌設、興建及營運:一、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二、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四、公司設立五年以上,財務及組織健全,公司最近三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每年營業收入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