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依本辦法劃定之禁止、限制建築地區,應由民航局繪製一萬二千五百分之一或二萬五千分之一之平面圖五份,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單位核定之。前項地區經核定後,民航局應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