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條 航空站地勤業變更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或設立分公司,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前項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時,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