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為自己業務需要,得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申請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檢附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