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3條 航空站地勤業應於每屆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有關營運及財務表報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