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7條 法規: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乙類體位標準 第37條 口腔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疾病:一、語言困難、語音不清或患口吃症。二、畸型或其他疾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