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檢查標準如下:
一、兩眼及其附屬器官之功能應正常。
應無可能妨礙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動性病情,以致危及飛航安全或安全執行職務者。
二、左右兩眼之視野應正常。
三、左右兩眼眼肌平衡功能應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