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0條 法規: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乙類體位標準 第30條 外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一、任何創傷、傷害、手術後遺症或先天、後天之身體、機能違常。二、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之機能後遺症者。三、消化系統及其附屬器官任何部位之疾病或手術後遺症。四、胸腔壁、肋骨或縱膈腔之手術後遺症。五、任何腎臟及泌尿道疾病或手術後之後遺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