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航空人員受停止執業處分者,於停止執業期間不得申請檢定加簽;其檢定證經撤銷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航空人員檢定。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或維修員,其檢定證經撤銷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及維修員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