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申請飛艇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二十五小時以上之飛艇飛航時間,並符合下列條件:一、三小時之飛艇越野飛航訓練。二、三小時之夜間飛航訓練:應有四十五公里之越野、五次起飛及五次落地至全停。三、三小時以上之儀器飛航訓練。四、五小時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擔任機長之飛艇飛航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