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51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駕駛員 › 第九節 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 第51條 申請直昇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直昇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並應具有一千二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其中一千小時以上係在直昇機上飛航: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其中夜間飛航五十小時以上。二、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三、儀器飛航三十小時以上,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十小時。前項飛航總時間以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代飛航訓練者最多採計一百小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