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9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駕駛員 › 第三節 飛機自用駕駛員 第29條 飛機自用駕駛員於取得檢定證後應於最近三個月內曾作不屬於連續起降五次以上之起降及五小時以上飛航,始得作非營業性之載人飛航,其未經夜間帶飛訓練前,不得實施夜間載人飛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