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航空器駕駛員 › 第二節 學習駕駛員 第24條 申請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駛員應持有效體格檢查及格證。學習駕駛證之有效期間為十二個月,期滿得申請換發,並以一次為限。已申請換發者,換發之學習駕駛證屆期後,應於十二個月後始得再申請學習駕駛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