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4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八章 外國人申請檢定證 第114條 有以外國人擔任航空人員需要者,應由業者向民航局申請檢定。該外國人應經學、術科檢定合格並轉請交通部核准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