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申請檢定證者,其學、術科之檢定應依附件一之一規定辦理,且學科檢定合格後始得實施術科檢定。檢定證申請人應於術科合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學、術科檢定合格文件送民航局申請發證。但經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申請人之學、術科檢定成績有不及格之情形者,就其不及格部分得於收到民航局成績通知後,依附件一之一規定之期限申請複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