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檢定證者,其學、術科之檢定應依附件一之一規定辦理,且學科檢定合格後始得實施術科檢定。
檢定證申請人應於術科合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學、術科檢定合格文件送民航局申請發證。
但經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之學、術科檢定成績有不及格之情形者,就其不及格部分得於收到民航局成績通知後,依附件一之一規定之期限申請複檢。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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