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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23條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23條
法規: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3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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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民航局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為委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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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於執行檢定時,應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及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辦理,並應受民航局之查核及監…
第18條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應每六個月將檢定不及格者之檢定報告表彙整,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報請民航局備查。受委託之個人於…
第19條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之主管或其上級機關(構),對其檢定人員,不得干涉或影響其檢定判斷,並不得命其作不實之紀錄。
第20條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及其檢定人員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怠忽檢定作業者,民航局得停止其檢定業務之執行,直至改善完成為止;情節…
第21條
依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所發給之委託檢定證書有效期間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受委託之機關、團…
第22條
民航局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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