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15條 法規: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5條 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一、曾任航空器簽派員年資三年以上,最近二年以上擔任實際簽派工作。二、國內外大專畢業曾受飛航簽派專業訓練。三、持有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