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一、設備遷移。二、經拆卸致無法提供飛航訓練或考驗。三、未依規定進行測試、維護或管理,致不能維持其性能基準。四、不符合主檢定測試指南,未能於三十日內完成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