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71條 法規:飛航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儀器飛航規則 第71條 儀器飛航所飛航之空層,除起飛、降落或經民航局准許外,不得低於所規定之最低飛航高度。如飛航於未設有最低飛航高度之區域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飛越高地或山區時,其空層至少應在航空器預計位置五浬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二千呎。二、飛越其他地方時,其空層至少應在航空器預計位置五浬範圍內,最高障礙物上一千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