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條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如發現有異於其現行飛航計畫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偏離航跡:應立即調整航向,儘速飛回原航跡。二、真空速變…
- 第44條已建立自動回報監視協議之航空器,如變化值超過自動回報監視協定之設定值時,應自動經由資料鏈結通知飛航服務單位。
- 第45條請求改變飛航計畫時應提報下列資料:一、改變巡航空層:航空器識別、請求新巡航空層及其巡航空速、修正預計下一飛航情報區邊界時…
- 第46條接受管制之目視飛航航空器顯然不能依照現行飛航計畫於目視天氣情況下飛航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一、請求修改許可,俾航空器能繼…
- 第47條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在通過每一指定之強制位置報告點或由飛航服務單位所要求之附加位置點時,應將通過之時間、空層,及其他要求之…
- 第48條管制飛航航空器除已降落於管制機場,當無需航管服務時,應儘速告知有關航管單位。
- 第50條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航空器因無線電通信失效無法遵守前條規定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試通其他適當頻率連絡之。二、經採取前款…
- 第51條遭受非法干擾之航空器,應設法將其事件、任何有關之重要情況及因而必須變更其現行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並將雷達代…
- 第52條航空器被其他航空器攔截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一、遵行攔截航空器所給予之指示,對給予之目視信號應依附錄之規定解釋並反應之…
- 第53條航空器被攔截時,機長應按附錄二第二節及附錄三之規定回應。
- 第54條機長目睹航空器失事或收聽到航空器遇險信號或電訊時,應依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二號附約規定之程序作業,並通知相關飛航服務單位。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