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除已依規定提報之長期飛航計畫者外,飛航計畫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向飛航服務單位提報;如於飛航中,則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或陸空通信…
- 第32條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一、航空器識別。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
- 第33條不論何種飛航類別,飛航計畫應至少填寫至備用機場。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規定或填寫飛航計畫人員認為有需要之資料亦應填寫。
- 第34條儀器飛航或接受管制之目視飛航之飛航計畫依第四十二條有任何改變時,及其他目視飛航之飛航計畫有重大改變時,應儘速通知適當之飛…
- 第35條除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凡提報飛航計畫之飛航,其飛航計畫涵蓋全部航程或涵蓋後段航程至目的地機場者,於降落後應派…
- 第36條航空器目視或接收到附錄二中規定之信號時,應依該附錄所述信號意義採取行動。當使用附錄二之信號時,應依其規定含義,用於規定用…
- 第38條管制飛航於作業前及於飛航中必要時之其他時間,應向飛航服務單位作時間校正。
- 第39條於資料鏈結通信中應用時間時,應準確至世界協調時間一秒鐘內。
- 第40條航空器在管制飛航或部分管制飛航前,應向航管單位提報飛航計畫,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切實遵守。如航空器要求任何優先而航管單位…
- 第41條駕駛員應覆誦下列各項管制員經語音發送與安全有關之航管許可及指示:一、航路許可。二、進入跑道、起飛、降落、跑道外等待、穿越…
- 第42條管制飛航之航空器除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外,欲改變飛航計畫內容,應向航管單位提出申請,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
- 第43條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如發現有異於其現行飛航計畫時,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偏離航跡:應立即調整航向,儘速飛回原航跡。二、真空速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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