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在日落到日出間,或民航局規定之其他時間,所有在水上活動之航空器均應依照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開啟燈光。如無法遵行,則應開啟與國…
- 第29條航空器應將有關飛航資料依飛航計畫格式提報飛航服務單位。
- 第30條執行下列各項飛航前,應提報飛航計畫:一、全部或其某一段需要航管服務之飛航。二、在指定區域內、進入指定區域或沿指定航線,為…
- 第31條除已依規定提報之長期飛航計畫者外,飛航計畫應於航空器起飛前向飛航服務單位提報;如於飛航中,則向適當飛航服務單位或陸空通信…
- 第32條飛航計畫應具備飛航服務單位認為有關下列之適當資料:一、航空器識別。二、飛航之規則及飛航類別。三、航空器架數、型式及機尾亂…
- 第33條不論何種飛航類別,飛航計畫應至少填寫至備用機場。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規定或填寫飛航計畫人員認為有需要之資料亦應填寫。
- 第35條除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凡提報飛航計畫之飛航,其飛航計畫涵蓋全部航程或涵蓋後段航程至目的地機場者,於降落後應派…
- 本條文有附件第36條航空器目視或接收到附錄二中規定之信號時,應依該附錄所述信號意義採取行動。當使用附錄二之信號時,應依其規定含義,用於規定用…
- 第37條飛航作業應使用世界協調時間,自午夜起算一日二十四小時,以時及分表示之,必要時可使用秒。
- 第38條管制飛航於作業前及於飛航中必要時之其他時間,應向飛航服務單位作時間校正。
- 第39條於資料鏈結通信中應用時間時,應準確至世界協調時間一秒鐘內。
- 第40條航空器在管制飛航或部分管制飛航前,應向航管單位提報飛航計畫,並於獲得航管許可後,切實遵守。如航空器要求任何優先而航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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