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規則 第33條 法規:飛航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33條 不論何種飛航類別,飛航計畫應至少填寫至備用機場。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規定或填寫飛航計畫人員認為有需要之資料亦應填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