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管制飛航之航空器,在通過每一指定之強制位置報告點或由飛航服務單位所要求之附加位置點時,應將通過之時間、空層,及其他要求之…
- 第48條管制飛航航空器除已降落於管制機場,當無需航管服務時,應儘速告知有關航管單位。
- 第49條除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對管制機場操作區內活動及機場附近飛航之航空器另有規定外,管制飛航之航空器應守聽航管單位適當之陸空語…
- 第50條除民航局另有規定外,航空器因無線電通信失效無法遵守前條規定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試通其他適當頻率連絡之。二、經採取前款…
- 第51條遭受非法干擾之航空器,應設法將其事件、任何有關之重要情況及因而必須變更其現行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並將雷達代…
- 第52條航空器被其他航空器攔截時,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一、遵行攔截航空器所給予之指示,對給予之目視信號應依附錄之規定解釋並反應之…
- 第54條機長目睹航空器失事或收聽到航空器遇險信號或電訊時,應依國際民航組織第十二號附約規定之程序作業,並通知相關飛航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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