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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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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空廚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
空廚業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0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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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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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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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空廚業之人員及裝備於機坪內活動時,應注意地面作業安全,並接受航空站管制及遵守航空站管理規定。
第15條
空廚業之裝備應定期妥善維護,保持清潔,並製作維護保養紀錄。其主要裝備之型式與數量如有變更,應列冊報請航空站備查。
第16條
空廚業與民用航空運輸業簽訂空廚業務合約時,應報請航空站備查。
第17條
民航局得派員檢查空廚業各項人員、設備,並督導其業務,空廚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空廚業者限期改善。空廚業…
第18條
依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經營空廚業者,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19條
空廚業者請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換(補)發許可證時,應繳納換(補)發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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