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第12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2條 地上權消滅後,機場公司應配合民航局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民航局並得依下列規定,通知機場公司處理地上建物:一、地上建物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國有,由民航局經管。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機場公司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