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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7條
法規:
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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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許可聯營後,應將聯營契約影本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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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內航線實施聯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或變更,致繼續實施該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民航發展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
第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許可聯營後,應將聯營契約影本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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