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或變更,致繼續實施該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民航發展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其許可項目可分者,交通部得廢止其一部。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計畫實施聯營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命令停止或限期改正聯營行為,其許可項目可分者,交通部得廢止其一部;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