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第4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