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航線證書 第14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未自備航空器,以共用班號方式營運國際定期航線者,應檢附商業協議申請民航局核發加註僅供共用班號使用之航線證書。民用航空運輸業於自行營運前項航線時,應重新申請航線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