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三章 航線證書 第13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核准籌辦期限內備妥航空器,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及試航合格後,由民航局核發航線證書,始得營業。但經民航局審核無需試航者,得免試航。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飛航,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