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8條 保安控管人應建立及更新已知託運人名單,並確認託運人符合下列事項:一、與保安控管人有商業往來紀錄。二、已簽署航空保安聲明。三、貨物於交付保安控管人前,均處於保安控制下。前項第二款航空保安聲明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二年。保安控管人應保存已知託運人名單及已知託運人航空保安聲明二年以上,以備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