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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檢送下列文件,申請航警局核准後,始得成為保安控管人: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影本。
三、航空保安計畫。
前項第三款之航空保安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保安政策及組織。
二、保安義務及責任。
三、營業事項。
四、收取、處理及儲存貨物處所之特性。
五、貨物處理。
六、貨物運輸。
七、貨物檢查。
八、督導及考核。
九、保安作業人員之遴選。
十、保安作業人員之訓練。
十一、紀錄文件之備存。
十二、緊急應變計畫。
第一項保安控管人之核准有效期間為三年。
保安控管人應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檢送第一項文件向航警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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