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主管除應熟悉航空保安計畫、與其業務有關之各類手冊及民航法規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於最近二年曾接受航空保安訓練課程並具有結業或考驗及格之證明文件。
二、擔任航空保安有關職務二年以上之經驗。
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之保安主管名單應報民航局備查。
變更時亦同。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其他與管制區相連通並具獨立門禁與非管制區相連通之公民營機構之保安主管名單應報航警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23-1條
第23-1條
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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