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93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九章 賠償責任 第93條 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