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80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七章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第80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