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70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六章 民用航空事業之管理 › 第三節 航空貨運承攬業 第70條 航空貨運承攬業不得聘用左列人員為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二、曾經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受撤銷許可未滿五年者。前項規定於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