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6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航空器如須在軍用飛行場降落,或利用軍用航空站設備時,應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民航局轉請軍事航空管理機構核准。但因故緊急降落者,不在此限。航空器在軍用飛行場起降,應遵照該場之規定,並聽從其指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