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01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01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