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訓練機構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一、死亡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二、重傷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非死亡或重傷者,依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人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