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申請來華經營定期航線或增加航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發給航線證書,並於營運前檢附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始得營業:一、申請書(如附件四)。二、登記國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規範。三、航線略圖。四、保險證明文件。五、噪音及最大起飛重量證明文件。前項保安計畫已經民航局備查且未變更者,得免檢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