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20條 法規: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0條 自由港區事業及自由港區營運機構依第九條及第十六條提報資料之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