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5條 法規: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二章 油料供應 第5條 公私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因搶救商港災禍所需油料,憑該港港務局通知供應,軍用船舶用油價款由所在地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負責償付,公私船舶由港務局先行墊付,再依有關規定收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