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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私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因搶救商港災禍所需油料,憑該港港務局通知供應,軍用船舶用油價款由所在地海軍軍區司令部、或海軍基地指揮部負責償付,公私船舶由港務局先行墊付,再依有關規定收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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