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第14條 法規:臺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三章 用水供應 第14條 儲水設備或水源地遭受損壞時,自來水事業單位除設法搶修並利用其他水源供應外,對市區用水應予適當管制,以資撙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